十一、谁是承运人

Tony 提交于

上学的时候,法律课的老师讲过一句著名的话:法人不是人!

有些看官要说了,大家不是把老板就叫法人吗?错,准确的称呼是法人代表。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企业来说,法人是法律赋予一个独立经营的合法企业的人格化身份,以一个独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组织形式。《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承运人也一样不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推而广之,陆上空中的承运人就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陆上和空中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承运人从法律主体上必须是一个合法的组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有组织运输的能力,能承担运输风险。

鉴于国际运输多以海运形式出现,我们今天讲的也以海运形式展开。

国际物流的承运人,首先应该具备法人资格或者得到法人授权,其次要得到交通运输部门的批准,最后要具备合法的提单。鉴于国际物流多以多式联运形式完成物流业务,所以国际物承运人应该备案多式联运提单。

承运人分两类,一类是自有运输工具的,一类是自己没有运输工具的。

这里面要讲一个误区,有运输工具的不一定是承运人。这个运输工具是指符合运输规范的运输工具,手推车叉车轨道吊车都不算运输工具,只能算搬运机械和设备。即使拥有并使用合法的机动运输设备,如何仅仅在自己的营业场所内对货物进行运输,也不算承运人。比如码头场内作业车辆,可以将集装箱和货物在自己码头范围内运输,这种运输即使路程再长,也是在其码头范围内进行的,这些车辆的所有企业也不能被称为承运人。这种运输不能叫做严格意义上的运输,应该被称作是搬运。

没有运输工具却有承运人身份的,最常见的就是无船承运人了。无船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载,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运输,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包括货主、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

上面讲了这么多法律问题,下面就讲讲实战问题。我们判断一个承揽国际物流业务的企业是否具备承运人资格,必须要弄清以下五个问题:

第一, 否是一个合法企业。就是说这个企业的法人资格是否是存在的,承运业务是否在其营业执照标注的营业范围内。比如某某公司的某个分公司,从法理上说,这个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可以在法人授权下从事营业范围内的营业,那么运输合同的定立必须要经过该企业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许可。如果是一个办事处,也要同样对待,甚至要直接跨过办事处和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司签订运输合同。

第二, 是否具有承运人资质。即使一个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这个企业的国际物流业务也需要交通运输部门的认定。现在认定的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如果没有经过交通运输部门的认定,这个企业即使自有运输工具也不具备承运人资格。

第三, 拥有并能够合法签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提单。有时候,国际物流承运人不签发自己的提单,而是签发其代理或者境外分支机构在境外注册的提单。对于托运人来说,应该尽可能地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搜索提单备案信息并核对该承运人提供的提单。未经注册的提单,从法律上来说形同废纸。一个承运人,如果签发的提单不是自己名义的提单,他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承运人,只能作为该提单所有者的代理来代其履行承运人的部分职责。换句话说:丫就是一货代。

第四, 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承运人职责。这个比较难理解,换个说法就是这个企业的自身是否具备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运输到托运人指定地点的能力。这个能力包括其组织能力和实际运输能力。国际物流企业不是全能的,很多时候并不具备全球运输能力,但是他们可能会找有能力完成此业务的公司合作,这时候这个国际物流企业其实仅仅是在法律上具备了承运人的身份,而实际上根本没有承运的实质行为,他们仅仅完成了一个代理的转托运动作和文件流转货物跟踪而已。这些所谓的承运人实际上和货物代理无异。

第五, 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资质。从法理上说,多式联运提单出单的承运人可以使用多种运输工具运输托运人的托运物,但是某些业务也的确超过了国际物流承运人的资质许可范围。现实上的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常见的悖论:第一,作为承运人签发EX WORK和DDU、DDP提单的时候,该企业如果没有道路运输资质,提单的合法性就有待商榷。首先,作为多式联运提单的用合法签发人,该物流企业可以签发EX WORK、DDU、DDP基础上的多式联运提单。可是没有道路运输资质,他们只能和有道路运输能力的企业签署合同,以合同为基础以分包为方式完成道路运输部分的业务。这个企业如果单独订立的道路运输合同就有属于超范围经营行为。第二,作为国际物流合法承运人,无船承运企业可以选择海空联运的方式运输托运人的托运物,而空运部分的确是超越了无船承运人的经营范围。同理,单独承揽的空运业务也不能签发自己的多式联运提单,因为空运必须具备空运资质。

对于以上五条,强调一点:一切资质必须在其有效期内方具备法律地位。所有的悖论部分都属于法律范围内探讨,和实际业务无关。只有在出现运输法律纠纷的时候,合法性问题才被提到议事日程上。

到底谁是合法的承运人?我们国家的法制之路还有很多坑坑洼洼,说不清的地方不能不做,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时候,要么有个好律师,要么做事儿谨慎点。

提醒各位:业务风险回避是必须的。作为托运人,要选择有资质的承运人。作为承运人,不要为了钱超范围经营。

最后多说几句提单吧。上面曾经说过“有时候,国际物流承运人不签发自己的提单,而是签发其代理或者境外分支机构在境外注册的提单。”这样的提单是否不可接受呢?从我的角度说,这样的提单不是不可以接受的。只不过此提单的签发地点应该是其合法注册的地点,提单适用范围要涵盖整个运输路径。如果出现某个国际物流公司签发了一个境外注册的提单给托运人的情况,该提单的签发地点必须是境外,出现境内签发字样,此提单的合法性要被质疑。提单上的签单人,必须是经过该提单所有人授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签单行为可以是手签,也可以使用签单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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